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社会人员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基本编码:370705008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323D2370705008002
本事项由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教育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22 | |
服务对象类型 | 行政机关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1窗口 - |
审批结果名称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依据内容 |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实行普通话等级制度。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讲解员、话务员、导游和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以及其他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服务用语)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第十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机构负责实施。 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 省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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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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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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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发文字号 | 2021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1号公布 |
依据内容 |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等级分为三级,每级分为甲、乙两等。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 应试人测试成绩达到等级标准,由国家测试机构颁发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纸质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电子证书执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中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电子证照的行业标准。 纸质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可以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测试成绩,查询结果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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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
依据内容 | 第十五条 第二款 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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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发文字号 | 教育部令第51号 |
依据内容 | 第十四条 第一款 普通话水平等级分为三级,每级分为甲、乙两等。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1日发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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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测试机构向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交已经完成初审的任务编号 | 0 | 对任务中存在的偏差数据、一级数据和异常数据全部进行初审,无遗漏。 | 受理 |
审查 |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将报送的任务分配省级审音员进行复审。 | 0 | 审音员按照《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标准》进行评测,并确认初审成绩是否符合分差范围。 | 确认成绩 |
制证发证 | 公布成绩,申请证书 | 0 | 对于符合评分标准的成绩予以公布,并向国家中心申请纸质证书 | 收到国家打印完成的普通话等级证书后,将纸质普通话等级证书发放至测试机构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受理条件
各测试机构完成包括错等复审和异常复审在内的初审工作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申报材料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申报材料.doc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申报材料.doc | - | 无 | - |
常见问题
问 : 本事项提交前测试机构是否必须完成初审?
回答:是。问 : 本事项是否允许个人申请?
回答:不允许。问 : 本事项是否需要提交材料?
回答: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