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注册(设区的市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3112700703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66094P3000131127007
本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由获得授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可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已委托市南部山区管委会实施,可由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6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32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张婷婷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68967324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企业服务专区(商事登记)窗口A01、A02、A04、A05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企业服务专区(商事登记)窗口A01、A02、A04、A05 - 3楼A01、A02、A04、A05号 |
审批结果名称 | 登记通知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2022年3月1日实施 |
依据内容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电话: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docx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docx | 填报完整、准确 | 填报完整、准确 | - |
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 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 撤销登记的文件。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 | - | 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 完整、有效 | - |
清算报告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算组织、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 完整、有效 | - |
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 |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 完整、有效 | -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快递邮寄,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市场监管局 | 非必要 | - | -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按要求缴回 | - |
常见问题
问 : 咨询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是否还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注销?
回答: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机关依申请办理。问 : 咨询营业执照丢失的情况下如何注销公司?
回答:公司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挂失